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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刑一终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添成、简明亮、简雄业赌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添成,简明亮,简雄业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一终字第112号原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添成,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2003年4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3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李超源,系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简明亮,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户籍所在地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简雄业,男,1990年4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2015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添成、简明亮、简雄业犯赌博罪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添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依法讯问了上诉人陈添成,听取了上诉人陈添成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添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添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添成撤回上诉。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有就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黄凤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梓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