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商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金亮与王瑞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亮,王瑞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主办单位:燕店法庭拟稿人:李素晓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738号原告���金亮,农民。被告王瑞锋,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朱金亮与被告王瑞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纠纷已解决,被告已清偿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金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金亮承担。审判员 李素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