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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商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金亮与王瑞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亮,王瑞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主办单位:燕店法庭拟稿人:李素晓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738号原告���金亮,农民。被告王瑞锋,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朱金亮与被告王瑞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纠纷已解决,被告已清偿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金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金亮承担。审判员  李素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