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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三初字第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樊印红、袁俊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印红,袁俊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579号告天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与曲阜道交口西南侧信达广场1108。法定代表人杨新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静,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洋,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印红。被告袁俊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与被告樊印红、袁俊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被告樊印红已经去世,待找到其他法定继承人之后再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37元,减半收取6568.5元,由原告天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