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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印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乔XX诉何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XX,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乔XX,女。委托代理人肖成生,系铜川市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何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乔XX诉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XX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XX承担。审判员  梁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