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印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乔XX诉何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XX,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乔XX,女。委托代理人肖成生,系铜川市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何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乔XX诉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XX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XX承担。审判员 梁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