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调确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伟基、俞申州、马娟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伟基,俞申州,马娟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调确字第1595号申请人:杨伟基。申请人:俞申州。申请人:马娟娥。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杨伟基与申请人俞申州、马娟娥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季久燕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伟基与申请人俞申州、马娟娥因纠纷,于2015年6月30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各方确认杨伟基无损失;二、经各方确认俞申州、马娟娥损失:医疗费5130元、交通费700元;三、以上合计损失5830元,全部损失由杨伟基承担,另杨伟基一次性补偿俞申州、马娟娥7000元,现金当场付清;四、今后各方关于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施邹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