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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执字第5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潘建洪与广东太古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洪,广东太古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502-1号申请执行人潘建洪,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广东太古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法定代表人XXX。申请执行人潘建洪与被执行人广东太古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云城法立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用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房产予以查封。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担保情形已经消失,申请执行人提出解除用作担保的财产的查封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潘建洪用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登记在其与吴洁芳共同名下的位于云浮市市区星岩一路X号金安楼一房产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雪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