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2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唐兵与戚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兵,戚海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746号原告唐兵。被告戚海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兵与被告戚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唐兵负担。审判员 曹洪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