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建铃与缪婷婷、冯宗瀚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铃,缪婷婷,冯宗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林建铃,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缪婷婷,女,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冯宗瀚,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蕉民初字第4216、42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缪婷婷、冯宗瀚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后岗鼎盛花园20-26号604室房产(房产证号:2007259**)系登记在被执行人冯宗瀚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冯宗瀚名下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后岗鼎盛花园20-26号604室房产(房产证号:2007259**),并冻结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二、冻结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年,届满若须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逾期自行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