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秀花等三人与李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花。申请执行人许永坤。申请执行人许永涛。被执行人李玉水。申请执行人王秀花等三人与被执行人李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家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