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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叶敏红与黄迎昶、黄小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敏红,黄迎昶,黄小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366号原告:叶敏红。委托代理人:姚善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益敏,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迎昶。委托代理人:路可宏,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昶,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叶能章,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敏红为与被告黄迎昶、黄小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敏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980元,减半收取329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990元,由原告叶敏红承担。审 判 长  余海东代理审判员  蔡燕燕人民陪审员  孙根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