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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怀平与被告靖边县天祥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平,靖边县天祥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499号原告李怀平,男。被告靖边县天祥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建成,任该公司经理。地址: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怀平与被告靖边县天祥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元,予以免收。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苏海生审判员 田 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