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民一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986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杨为民,霍邱县马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金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屠仁兰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