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二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与彭延安、金木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彭延安,金木成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二初字第0014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负责人:王跃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龙学,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红光,该公司员工。被告:彭延安,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金木成,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彭延安、金木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1376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江 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