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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简阳市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阳市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950号原告简阳市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李著,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育辉,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超,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简阳市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辉物业公司)诉被告魏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鑫辉物业公司以原、被告私下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鑫辉物业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简阳市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阳市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易亚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