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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永平诉斯庆高娃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平,斯庆高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3063号原告杨永平。被告斯庆高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平与被告斯庆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平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3元,减半收取922元,由原告杨永平负担。审判员  贺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阿丽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