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永平诉斯庆高娃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平,斯庆高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3063号原告杨永平。被告斯庆高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平与被告斯庆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平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3元,减半收取922元,由原告杨永平负担。审判员 贺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阿丽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