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3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朝伟、邹华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邹华相,胡朝伟,彭国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255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仁沱新区,机构代码证20356626-6。法定代表人:郑世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卫东,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河坝社区。法定代表人:陈进,主任。被告:邹华相,男,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胡朝伟,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彭国强,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邹华相、胡朝伟、彭国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 力代理审判员 樊珊珊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