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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申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白忠与被申请人曹国卿健康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忠,曹国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申字第000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白忠,男,汉族,1960年5月2日出生,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委托代理人:高润平,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英,女,汉族,1968年10月9日出生,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系白忠的配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曹国卿,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地勘二院退休工程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委托代理人:毕宏宇,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白忠因与被申请人曹国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3)赛民初字第25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忠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协议是按申请人八级伤残标准进行调解的,在调解协议达成之前申请人已做了截肢手术,申请人重新鉴定后伤残程度为四级伤残,申请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该调解协议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达成的,显失公平,调解内容违背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3)赛民初字第2510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内容,依法重新审理。被申请人提交意称,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白忠与被申请人曹国卿在原审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在申请人已向原审法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等内容重新鉴定过程中自愿达成的,且双方达成协议的给付金额大于申请人白忠一审诉讼请求时的金额,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该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白忠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白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宏审 判 员  林丽君代理审判员  张广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