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商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与王学军、济南讯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军,济南讯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商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军。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讯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董事长。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高佩良,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工业新区草庙子镇威泉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德坤,该公司副经理。上诉人王学军、济南讯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2)威环商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学军、济南讯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二审期间原审原告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王学军、济南讯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征询,原审被告王学军、济南讯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同意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撤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2)威环商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审原告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芳代理审判员 于 晶代理审判员 葛俊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