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执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谢文铭与潘逸静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铭,潘逸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1398号申请执行人谢文铭,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潘逸静,女,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谢文铭诉被告潘逸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文铭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潘逸静归还借款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逸静与申请执行人谢文铭之间有多起借贷纠纷案件,且都已在执行中,由潘逸静通过每月自己的养老金逐步归还所欠款项,目前尚余15000元未还清。现在本案中,被执行人同意在尚余的15000元还清后,继续用自己的养老金归还本案执行标的。同时,本院目前未查实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方案,对于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并无不当,可予准许。目前本案暂无法全额执行到位,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656号民事调解书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孔 斌代理审判员 石录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