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龙志辉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志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034号罪犯龙志辉,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志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龙志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志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志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志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