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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行审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汝南县计生委申请执行郝卫东、王小霞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郝卫东,王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汝行审执字第00256号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贺东,主任。被申请人:郝卫东,男,汉族,45岁。被申请人:王小霞,女,汉族,43岁。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征收二人社会抚养费50292元。2015年6月25日,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汝南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二被申请人计生征收一案,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余新春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焦根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