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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初字第4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惠娟与万仁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娟,万仁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甘民初字第4253号原告王惠娟,女,1948年1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童海仲,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仁利,男,1968年4月26日生,汉族。原告王惠娟与被告万仁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惠娟的委托代理人童海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仁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大连市甘井子区福源山庄业主,原告住在一楼,被告的房子正好位于原告的楼上。2013年7月,因被告家自来水龙头阀门没关,将楼下原告住宅水淹数日,导致墙皮脱落,发霉,地板被淹以致翘起,家具均被泡在水中。由于被告疏于管理,导致原告房屋严重受损,无法居住。事后,原告本欲通过调解解决,但被告多次推诿,几经物业及相关人员与其联络调解,均未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7,910元、鉴定费3,000元。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大连市甘井子区福源山庄业主,原告住在一楼,被告系原告楼上的邻居。2013年7月,因被告家自来水龙头阀门没关,水顺着卫生间、大厅和厨房流向楼下原告家,将原告的住宅水淹数日,导致墙皮脱落,发霉,地板被淹以致翘起,家具遭水浸泡。诉讼中,原告申请对案涉水浸物品的损失价值进行评估,经辽宁中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案涉水浸物品的损失价值为17,910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3,000元。原告在诉讼中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80,000元变更为17,91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照片、评估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系被告楼下邻居,因被告家自来水龙头阀门没关,致水流向原告家,将原告的住宅水淹数日,导致墙皮脱落,发霉,地板翘起,家具遭水浸泡。原告作为被浸泡房屋的业主,可以向被告请求损害赔偿。原告的损失经评估公司评估为17,910元,故对其主张被告赔偿17,91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仁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惠娟财产损失17,91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评估费3,000元,合计3,3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于 伟人民陪审员  韩立民人民陪审员  阎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