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平度市旧店镇青山村民委员会与李书江、王进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旧店镇青山村民委员会,李书江,王进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旧店镇青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旧店镇青山村。法定代表人李京华,村主任。被执行人李书江。被执行人王进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旧店镇青山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书江、王进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拆除承包土地上所建猪圈39件,料库3间。平房1间,并将腾出所占用的土地全部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并给付26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前将承包土地上的建筑拆除,并将所占用的土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60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按协议约定履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马建明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