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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奕枫诉冼庆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冼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789���原告陈某某,男,2007年9月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陈志明,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莫寅秋,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基伟,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冼某某,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与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1栋7楼。委托代理人任彬彬,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冼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731元,减半收取2365.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汉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月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