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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献新与向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新,向广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162号原告张献新,男,汉族,1965年4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文化村**号。被告向广胜,男,汉族,52岁,住南阳市宛城区滨河路交通局家属院*楼。原告张献新与被告向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献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中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俊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