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陕西精锐二手车置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小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精锐二手车置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张小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032号原告:陕西精锐二手车置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43号绿港花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商胤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薇,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东。原告陕西精锐二手车置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11日,原、被告签订《精锐品牌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10831),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的奔驰E280轿车一辆,车辆价款23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将该车辆交付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价款。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原告已���得车辆的所有权,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经原告再三催促,被告仍拒不配合,致使原告无法将车辆售出,已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告现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确认奔驰E280(车牌号陕A×××××)的车辆所有权人为原告;2、判决被告在本案判决作出之日起5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张小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庭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20110830的《精锐品牌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张小东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的黑色奔驰E280(车架号为LE4FTM8K36L001515、发动机号为30412884)出售给原告公司,汽车总售价为230000元。同时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先支付定金25000元,剩余款项为200000元,5000元作为违章押金,代被告将该车辆上产生的违章消除完后付清。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5000元定金,被告将汽车交付给原告,并同时将该车的2把钥匙、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交给了原告。2011年8月31日,原告又通过银行转账(账号为62×××19,户名为丁洁兰)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103000元,并以现金方式支付了97000元,共向被告支付200000元。原告消除完该车辆上所有违章记录后,于2011年10月10日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的违章押金1530元退还被告。被告至今未能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车牌号为陕A×××××的黑色奔驰E280为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同时查明,原告公司主要经营二手车置换、权证办理及车辆信息服务等业务,丁洁兰系原告公司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6月12日变更为现在的法定代表人商胤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精锐品牌二手车买卖合同》、收条、银行转账凭证、原告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已经本庭核对与原件无异,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原、被告签订《精锐品牌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的黑色奔驰E280出售给原告,即被告将其车辆的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公司,该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汽车出售款支付给被告,被告亦将该车辆交付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合同签订后被告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后该��辆的所有权已归原告,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确认陕A×××××的黑色奔驰E280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原告为实现其对该车辆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有权要求作为出卖方的被告协助其办理该车辆的过户手续。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车牌号为陕A×××××的黑色奔驰E280(发动机号为30412884)的所有权归原告陕西精锐二手车置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小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陕西精锐二手车置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上述车辆的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4850元,由原告陕西精锐二手车置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元平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人民陪审员 杨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