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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执字第0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连云港安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宝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连云港安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宝娟,朱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连执字第0324-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41号。负责人杨文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加建,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连云港安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西庄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黄宝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宝娟。被执行人朱广东。交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交行连云港分行)申请执行连云港安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进工程公司)、黄宝娟、朱广东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连商初字第0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一、安进工程公司于2013年6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交行连云港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3年4月20日止,利息、罚息共计204990.56元,复利4410.79元,2013年4月21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2.3%计算,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黄宝娟、朱广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交行连云港分行对黄宝娟、朱广东已设置抵押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8号东方纽约城26号楼1号门面、2号门面,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22号金色家园1号楼1单元402是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案件受理费23519.5元,由安进工程公司、黄宝娟、朱广东连带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交行连云港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3年6月24日予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先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朱广东、黄宝娟已设置抵押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8号东方纽约城26号楼1号门面(丘号02101037-45;建筑面积132.54㎡)、2号门面(丘号02101037-46;建筑面积165.78㎡)房地产进行评估。估价报告编号:苏先评司法字(2013)第0900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688.3万元。评估报告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因该房地产暂无法兑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商初字第00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庆忠执行员  郑 照执行员  王学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宇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