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赵伟、袁宁、王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赵伟,袁宁,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176-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被执行人赵伟,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袁宁,女,1983年3月5日出生,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王斌,男,1957年9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赵伟、袁宁、王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2014)西新证执字第20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9482.01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1392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001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安坤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