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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执字第0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万建斌与陶振宏、李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建斌,陶振宏,李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048-2号申请执行人:万建斌,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执行人:陶振宏,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执行人:李玉霞,女,1975年9月15日,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新洲邾民商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陶振宏、李玉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振宏、李玉霞偿还万建斌借款85149.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陶振宏、李玉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玉霞的银行存款,现应予以解除冻结并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李玉霞在银行账户上存款95000.00元的冻结。二、划拔被执行人李玉霞的银行存款4800.00元到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帐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潘应军审判员  胡卫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