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执字第0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万建斌与陶振宏、李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建斌,陶振宏,李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048-2号申请执行人:万建斌,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执行人:陶振宏,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执行人:李玉霞,女,1975年9月15日,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新洲邾民商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陶振宏、李玉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振宏、李玉霞偿还万建斌借款85149.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陶振宏、李玉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玉霞的银行存款,现应予以解除冻结并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李玉霞在银行账户上存款95000.00元的冻结。二、划拔被执行人李玉霞的银行存款4800.00元到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帐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潘应军审判员 胡卫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