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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刘更堂与刘香云、河北中茂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更堂,刘香云,河北中茂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668号原告刘更堂。委托代理人王会新、吴银银,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香云。委托代理人张建军。被告河北中茂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红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贾广同、孙鹏飞,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更堂与被告刘香云、河北中茂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经本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452元,减半收取1172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雷代理审判员  闫晓娜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窦晓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