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刘更堂与刘香云、河北中茂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更堂,刘香云,河北中茂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668号原告刘更堂。委托代理人王会新、吴银银,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香云。委托代理人张建军。被告河北中茂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红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贾广同、孙鹏飞,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更堂与被告刘香云、河北中茂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经本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452元,减半收取1172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雷代理审判员 闫晓娜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窦晓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