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诉前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肖兆义与赵东、王爱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兆义,赵东,王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135号申请人肖兆义,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赵东,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申请人王爱文,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申请人肖兆义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东、王爱文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涡北新城区阳光都市19号楼2单元1501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怀私字第××号),并已提供孙红建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榴城路北侧翰林世家小区5号楼11201室房屋一套(怀远县房地权证新城区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肖兆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东、王爱文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涡北新城区阳光都市19号楼2单元1501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怀私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赵东、王爱文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孙红建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榴城路北侧翰林世家小区5号楼11201室房屋一套(怀远县房地权证新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孙红建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