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甘肃畅达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与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畅达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414号原告(反诉被告)甘肃畅达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卫东,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昱,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负责人张克永,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保元,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映映,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肃畅达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合同未能履行系原告原因为由,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原告经与会宁县人民政府谈判,取得会宁县土高山乡三个矿段探矿及开发权,矿产资源为非金属矿产资源凹凸棒。2013年10月8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原告“年产500万吨凹凸棒粘土高端产品项目”登记备案。为配合矿产资源开发,原、被告于2013年8月6日签订会宁县郭成驿至土高山乡矿山公路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包修建会宁县郭成驿至土高山乡矿山公路,总长46公里;被告应于签约前交纳200万元履约保证金。但协议签订至今,被告仅交纳保证金65万元,没有履约意向。而与被告关联的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8月6日签订的《会宁县郭成驿至土高山乡矿山公路承包协议》。2、原告向被告退还保证金65万元。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并就原告的起诉提出反诉称,原、被告双方签订会宁县郭成驿至土高山乡矿山公路承包协议前,原告已于2013年4月8日就该工程与华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同样的矿山路合同书。该合同书签订后,被告作为项目合作方,由公司施工队负责人林宝平交付了保证金30万元,华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交付了保证金150万元,共计180万元。后原告单方解除了与华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所收保证金并未退还。原、被告重新签订会宁县郭成驿至土高山乡矿山公路承包协议后,被告施工队负责人林宝平、公司经理林宝贵又交纳了保证金35万元,至此,该项目的保证金共计交付了215万元。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3年9月8日,后原告又通知被告开工日期变更为2013年9月18日,但至今原告也未安排被告进场施工。根据双方承包协议的约定,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其理应退还65万元保证金,并承担至提交反诉状之日的利息。为此,被告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被告认可原告退还65万元保证金。2、原告承担65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共计819000元。3、本诉、反诉费由原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被告于2013年8月6日签订的会宁县郭成驿至土高山乡矿山公路承包协议第二部分协议第二条争议处理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后无法解决时,提请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仍不能解决时可提请人民法院诉讼。”根据该约定,原、被告双方就合同履行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首先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再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兰州市仲裁委员会”不存在,但从中可以判断出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是由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综上,原、被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原、被告双方就会宁县郭成驿至土高山乡矿山公路承包协议发生的争议应当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甘肃畅达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二、驳回被告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退回原告甘肃畅达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5995元,退回被告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宏茜代理审判员 祝 静人民陪审员 梁 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燕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