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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志明与湖南资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李仁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明,湖南资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李仁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刘志明,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凌受波,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婧,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南资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63号富华大厦9、10、11号门面。负责人朱丙生,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仁甫,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志明诉被告湖南资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李仁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志明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志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600元减半收取1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800元,由原告刘志明负担。审 判 长  曾阳春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