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洪霞与被告王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霞,王道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111号原告刘洪霞,女,汉族,52岁。被告王道君,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霞与被告王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在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刘洪霞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刘洪霞负担。审判员 崔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