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民二终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都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都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二终字第4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某,男。委托代理人:都某某,男。上诉人孙某为与被上诉人都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秦长虹审 判 员 刘晓强代理审判员 孙 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