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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民二终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都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都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二终字第4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某,男。委托代理人:都某某,男。上诉人孙某为与被上诉人都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秦长虹审 判 员  刘晓强代理审判员  孙 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