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2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龚存全与巫山县双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存全,巫山县双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150号原告龚存全,男,1981年1月2日生,汉族。被告巫山县双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177号,公司注册号500237000010206。法定代表人李正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存全与被告巫山县双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龚存全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存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龚存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存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龚存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慧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