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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三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恩典与被告解明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恩典,解明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00628号原告赵恩典被告解明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恩典与被告解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恩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恩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