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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4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彭书琼诉邓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097号原告彭书琼,女,汉族,1975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黄重斌,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贺中玲,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邓磊,男,汉族,1992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姜晓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书琼诉被告邓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书琼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 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