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李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刑初字第460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被告人李某甲,农民。曾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5)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芬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因私事与被害人江某产生纠纷。2014年1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老高”、“建飞”、“小龙”、“杰”(另案处理),在丽水市莲都区银苑小区404幢南边楼下殴打被害人江某,致被害人江某左腿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江某外伤致左侧腓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甲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诉称:由于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其受轻伤,请求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立即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90210.53元(其中医疗费34590.53元、护理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46000元、鉴定费1820元)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数额认为过高。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受伤后,在丽水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日,评定误工时限为4个月;评定护理时限为30日,每日1人;评定营养时限为30日;因目前内固定在位,需再次手术拆除,估计拆内固定费用为6000元。综上,产生医疗费34488.53元、护理费3612元、住院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12720元、鉴定费1751.46元,共计人民币54011.99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江某的陈述;4、证人吴清波的证言;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频监控;8、抓获经过;9、刑事判决书;10、病历;11、出院记录;12、医疗费及鉴定费票据;13、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临床鉴定意见书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遭身体受伤害,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医疗费、鉴定费,以其实际提供的票据为据;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其住院时间结合有关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结合鉴定意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计算,共计人民币54011.99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二、由被告人李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011.99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奇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小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