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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金玉顺诉被告徐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顺,徐长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金玉顺,女,朝鲜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日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艺兰,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长文,男,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顺诉被告徐长文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玉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玉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170元(原告已预交4820元),由原告金玉顺负担。审判长  刘风春审判员  李雪英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亚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