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金玉顺诉被告徐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顺,徐长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金玉顺,女,朝鲜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日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艺兰,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长文,男,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顺诉被告徐长文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玉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玉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170元(原告已预交4820元),由原告金玉顺负担。审判长 刘风春审判员 李雪英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亚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