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谭志强诉被告段永红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志强,段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1863号原告谭志强,男,汉族,1969年6月23日出生。被告段永红,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志强诉被告段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志强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志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谭志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