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林添明与戚五娇、麦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添明,戚五娇,麦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林添明,男,195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戚五娇,女,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麦建华,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林添明与被执行人戚五娇、麦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4)云新法稔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戚五娇、麦建华应偿还拖欠租金25020元及代支受理费240.25元给申请执行人,但上述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7月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4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程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