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程德田、程寒冰与焦予东、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德田,程寒冰,焦予东,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269号原告程德田,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原告程寒冰,男,200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永城市。法定代理人程大伟,男,1976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焦予东,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淮海路169号审计大楼10楼。机构代码:74678644-1。负责人郗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德田、程寒冰与被告焦予东、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德田、程寒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程德田、程寒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程德田、程寒冰负担。审 判 长 赵 昕审 判 员 张宇翔人民陪审员 方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