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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江市杰力惠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新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杰力惠纺织助剂有限公司,吴江市新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1929号申请人吴江市杰力惠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荷花村。法定代表人于国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市新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大德村。法定代表人钮伟忠,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吴江市杰力惠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新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吴江市新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吴江市杰力惠纺织助剂有限公司货款6773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付款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方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74元,由被告吴江市新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吴江市杰力惠纺织助剂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执行人吴江市新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杰力惠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87942元,申请执行费9279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吴江市新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吴江市新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杰力惠纺织助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江市新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敦促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江市新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吴江区的各大金融机构及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汽车,本院立即将其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此次查封系轮候查封,另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桃源镇大德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本院将其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6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此次查封系轮候查封。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江市新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现本院不便处置其财产,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王进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