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俊辉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俊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831号罪犯张俊辉,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穗荔法刑初字第1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俊辉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张俊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俊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10月,2015年4月表扬(罚金缴纳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俊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俊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