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余泽阳与张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泽阳,张文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余 泽 阳 诉 被 告 张 文 志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506号原告余泽阳,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文志,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泽阳诉被告张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泽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泽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泽阳负担。审判员 李从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