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关士新诉刘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士新,刘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商初字第82号原告关士新。被告刘列文。原告关士新与被告刘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士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列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关士新诉称,被告先后从原告处借款2.4万元,并于2015年1月9日为原告出具借据,同时约定于2015年1月10日还清,但是到了还款日期,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4万元。被告刘列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关士新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及欠条各一份,欲证明2015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4万元,约定次日偿还。本院认为,该证据系书证,有被告刘列文签字,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开始,被告陆续向原告关士新借款,截至2015年1月9日,共欠原告2.4万元。为此,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及借条各一份。并承诺于次日即2015年1月10日偿还。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刘列文陆续从原告关士新处借款,共计欠2.4万元。此款被告承诺在2015年1月10日偿还,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应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4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列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关士新借款2.4万元。如被告刘列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刘列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文华代理审判员 林淑芳代理审判员 张 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殷 蕾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对本判决不服,在判决生效后,有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