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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纪平与周燕、包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纪平,周燕,包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547-1号申请执行人王纪平。被执行人周燕。被执行人包建国。申请执行人王纪平与被执行人周燕、包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纪平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纪平通过本院领取被执行人周燕的房屋拍卖款124400元。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包建国工资及公积金收入,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无其他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纪平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纪平于2015年6月8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舟普执民字第15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