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法执指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德州富利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付居松男汉族1980年1月4日生住陵县城区陵西小区40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富利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付居松,赵全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法执指字第167号执行人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陵县陵州路西首路北27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理事长被执行人:德州富利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路北法定代表人:崔雪峰总经理被执行人:付居松男汉族1980年1月4日生住陵县城区陵西小区40号被执行人:赵全慧女汉族1980年10月7日生住陵西城区陵州路65号3号楼1单元201室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德州富利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付居松、赵全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德州富利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付居松、赵全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陵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唐军审判员赵宝栋审判员刘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吴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