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三门峡汽车工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朱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汽车工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朱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汽车工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桂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女。三门峡汽车工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朱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朱某某、杨某某未按期履行,三门峡汽车工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朱某某、杨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朱某某、杨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朱某某、杨某某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占山 搜索“”